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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界定
引用本文:窦进荣.非国有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界定[J].中国检察官,2000(1):26-26.
作者姓名:窦进荣
作者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第一,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作为其物质表现对象是公共财产。应当注意的,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各种经济成份混合运作的形式越来越多。笔者认为,对于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公司、企业的财产,都应视为公共财产。如一国营酒厂被私营企业兼并,该私营企业主持51%的股份承担了所有的债权债务和经营权,虽然从法人的变更、经营方式的改变等表面上看,都成为私营企业的运作形式,但实际上包含着49%的国有资产的投入。因此,该企业的财产,都应视为公共

关 键 词:非国有公司  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贿赂犯罪  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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