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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增设单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39则
引用本文:薜 ,苗.应增设单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39则[J].中国检察官,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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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张敬斋、王玲同志来稿建议,应增设单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白峰同志来稿提出,主诉检察官作为案件的第一责任人,不仅要参与案件的侦查,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负责,而且应当参与案件的庭审活动,对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负责到底。这不仅有利于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而且会收到较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韩克富同志来稿反映,当前渎侦工作面监“三大”问题:①从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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