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增设单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39则 |
| |
引用本文: | 薜
,苗.应增设单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39则[J].中国检察官,2000(1). |
| |
作者姓名: | 薜 苗 |
| |
摘 要: |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张敬斋、王玲同志来稿建议,应增设单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白峰同志来稿提出,主诉检察官作为案件的第一责任人,不仅要参与案件的侦查,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负责,而且应当参与案件的庭审活动,对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负责到底。这不仅有利于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而且会收到较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韩克富同志来稿反映,当前渎侦工作面监“三大”问题:①从客观方面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