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接待应克服“五重五轻”倾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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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景太,周凤歧,王正.检察长接待应克服“五重五轻”倾向[J].中国检察官,2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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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景太 周凤歧 王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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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李景太,周凤歧),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检察院(王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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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长在强化法律监督中居于重要地位。检察长接待是检察机关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是强化法制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一些正、副检察长思想认识不到位,对检察长接待制度不重视,影响了接待的实际效果。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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