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构成犯罪管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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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益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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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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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笔者认为,回扣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回扣作为一种特殊的受贿行为,其主体相对而言有所限制。因为这种行为只发生在经济活动中,其主体必然是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说,也就是直接参与购销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践中,可以这样界定回扣犯罪的主体,即回扣犯罪的主体是在某项经济活动中负有主管、管理、经手职责或承担某项购销业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 客观表现为“在经济往来中”。回扣是发生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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