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12小时审讯犯罪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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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初连文 王之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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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初连文),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王之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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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悔恨型”与“思想鼓励”法。 这种类型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思想并不坏,只是因为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一时产生邪念,而对自己的罪行深感悔恨,传讯后一般能主动交代罪行。对其可以采取“思想鼓励”法。即对其认罪态度给予肯定,并鼓励开导其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在讯问的态度上尽量温和一些,气氛上尽量缓和一些,尽量减少其心理压力,能够不采取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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