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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当事人选择直接申请抗诉的有效方法
引用本文:谢如程.减少当事人选择直接申请抗诉的有效方法[J].中国检察官,2000(1).
作者姓名:谢如程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随着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出现了这样一个新问题,即有些事人在一审法院对其案件作出裁判后,虽然对裁判不服,甚至在手头中持有能轻易证明该一审裁判确有错误的证据,但在法定上诉期内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而是等到上诉期间届满之后即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这一现象的出现,一方面,反映出当事人对检察院的信任;另一方面,也无疑加大了民行检察部门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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