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权宜由法纪检察部门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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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岳金富 张两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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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厦门市集点区人民检察院(岳金富),福建省厦门市集点区人民检察院(张两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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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这对于检察机关扩大监督范围与拓宽监督载体不无益处。实践中立案监督权一般都由审查批捕部门具体行使。笔者认为,立案监督权由法纪检察部门行使更为妥当。 纵观几年来的立案监督情况,不难发现公安机关对该立案的案件而没有立案的主要原因有:一、对鉴定结论或有关法律的理解方面与检察机关存有异议;二、办案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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