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设立与职能范围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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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白绍哲.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设立与职能范围的界定[J].中国检察官,2000(1):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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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白绍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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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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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检委会办事机构职能关系的界定 (一)检委会办事机构对提交检委会讨论案件的审查限度。检委会办事机构对案件的审查,应只限于书面审查;而对事实和证据的补充和调查,应由承办部门负责。 (二)检委会办事机构与检委会、检察长的关系。检委会办事机构在检委会、检察长二者关系中的准确定位,关系到专门办事机构职能作用能否得到正常发挥,以及能否准确、公正地提供适用法律意见的问题。笔者认为,专门办事机构应当这样定位:检委会专门办事机构是检委会的参谋和辅助机构,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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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委会 检委会办事机构 职能范围 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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