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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固定受贿案证据
作者姓名:张合林
作者单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一对受贿嫌疑人以“收受的钱物已退或交公”的理由进辩解的证据固定。笔者认为,对已退交钱物的,应查明固定好受贿嫌疑人是在什么情况下退交财物的证据。如果嫌疑人是在案发后或虽未正式立案,但嫌疑人是在知道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或知道被检举、告发等情况下,才退、交的钱物,其欲掩盖无主观犯意显然站不住脚,应在证据上予以固定。 二对受贿嫌疑人以“打算将收受的钱物退、交,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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