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重视兄弟法院的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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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翁德良,黄峻德.应当重视兄弟法院的委托[J].人民司法,19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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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翁德良 黄峻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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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翁德良),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黄峻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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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有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身居外地,判决生效后,原判法院无法执行,只好委托当地的兄弟法院代为办理或执行。目前绝大多数法院都能重视和支持兄弟法院的这种委托,但少数单位对兄弟法院的委托,无故推托,拒不力理,使申请执行人很有意见,给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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