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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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坚强,邵秋明,蓝婷婷.关于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3(10):12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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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坚强 邵秋明 蓝婷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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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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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渎职犯罪作为结果犯,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之一,该标准属于非物质性损害后果,是个弹性概念,自身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可操作性较差,司法实践中在适用时尺度不一,认定不便,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与职务犯罪的斗争。笔者结合基层检察机关以此标准所办理的渎职犯罪案件,就如何界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进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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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滥用职权 恶劣社会影响 非物质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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