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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前后还贷的房屋所有权归属、补偿范围探析——《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评述
引用本文:郑巍莲.婚姻关系存续前后还贷的房屋所有权归属、补偿范围探析——《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评述[J].法制与经济,2013(9):43-44.
作者姓名:郑巍莲
作者单位: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①第十条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的离婚案件中,不动产所有权在离婚后的归属做了规定。只是,规定的文义总是直接面向纠纷的处理结论,对于规定所隐含规范的权利模型即规则的实质内容,则需要学理予以阐释。文章立足于传统民法学理论对婚姻存续期间不动产所有权归属、对一方婚后以配偶名义偿还贷款所产生的财产法效果予以充分分析,从而间接地说明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处置个人名下贷款所购不动产是否构成"无权处分",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另一方名下购房贷款的法律效果,以及对应的补偿请求权范围等问题。

关 键 词:所有权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  财产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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