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定金乱象谈定金的性质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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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室奇 赵国阳 彭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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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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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3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编号:12XZJJF-BZX-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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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简称三金)在司法实践中起着惩罚违约、最终解决纠纷的关键作用。除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约定,目前我国《合同法》对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明确为补偿性质。但对定金的性质,法律尚未界定,学者的研究也十分匮乏。而定金性质不清导致了司法适用的不统一,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司法公正。文章通过分析实践中的案例;并回顾定金的特征;对比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从而明确定金的惩罚性质以及它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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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定金 惩罚性 补偿性 司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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