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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农民工协会的思考
作者姓名:郑文科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70
摘    要:我国现有2亿多农民工,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层出不穷。建立农民工协会以维护他们的利益是可选择的举措。农民工协会应当是半官方的社会团体法人,具有非营利性质。它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农民工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对于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和代表农民工与政府、企业进行沟通。为了实现该职能,在农民工协会内部应当设立权益保护部、技能培训部、对外联络部、法律事务部和财务管理部五个主要部门。农民工协会应是通过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沟通的方式运作的。

关 键 词:农民工协会  性质  职能  机构
文章编号:1005-460X(2006)05-0078-02
修稿时间:200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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