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中立抑或对立——对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选任制度的思考
引用本文:范跃如.中立抑或对立——对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选任制度的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02,1(3):12-16.
作者姓名:范跃如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在民事诉讼中,鉴定人的选任因其对鉴定过程乃至对鉴定结论的重大影响,被认为是鉴定制度的核心问题。两大法系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被分别称为对立鉴定和中立鉴定。按照英美法的对立鉴定制度,诉讼中应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鉴定或由谁鉴定等事项均由诉讼当事人自行决定。按照大陆法的中立鉴定制度,法院指定鉴定人是选任鉴定人的基本形式,专家凭借其知识、技能和经验作出结论并报告法院。与上述两种制度相比,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选任制度的最大特点是,鉴定人的委托完全由司法机关垄断,有关当事人虽然可以就鉴定事项提出申请, 但最终的决定权仍然在司法机关。如果司法机关拒绝了当事人的有关申请,当事人只能服从。重构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选任制度,就是要汲取两大法系的长处,克服各自的弊端,应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鉴定事项,并可自行选任自己的鉴定人;法院对鉴定人进行监督和控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这样,既可让当事人充分发挥鉴定的诉讼工具功能,充分揭示案件真情,提高鉴定的质量和效率,又可使法官控制诉讼的恶性发展,使诉讼得以有序进行。

关 键 词:鉴定人  选任制度  比较分析  立法构建

Neutrality or Antagonism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