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制度化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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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黎丽 马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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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2.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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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只能适用于青少年犯罪、轻微刑事案件和主观恶性小的案件,不能适用重刑案,自愿、平等、公权力保障是恢复性程序必须注意的问题。本文指出侦查阶段不能适用恢复性司法,审查起诉阶段才可适用,在我国传统的调解文化之下,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主持者可以保障恢复性司法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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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恢复性司 法适用范围 适用程序 主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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