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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台商投资企业涉讼的审理(下)
作者姓名:卞昌久
摘    要:(四) 因出资额转让引起的纠纷目前,在一些台商合资企业中,合资一方提出转让出资额,已是一个较普遍出现的新问题。出资额转让,可称为“投资权益”转让,其又常以“注册比例”或“投资权”转让等词替代,它与股权转让基本是一回事。所谓出资额的转让,就是合资一方将合资的出资额转让给第三人,原合资一方为转让人,第三人为受让人。转让生效后,受让人便成为合营合同的主体。合营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内容则不发生变化,原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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