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职务犯罪的主体嬗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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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作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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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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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将职务犯罪的主体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使职务犯罪的主体发生了较大变化,国家工作人员这一概念从内涵到外延都已不适应这种变化,有必要重新界定职务犯罪的主体及职务本身的含义。企业虽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之分,但均是市场经济主体,其成员均为企业工作人员,当处于企业中相同的职务地位时,便享有相同的权利,同时应履行相同的义务;只要以单位组织的名义进行活动,则应视为法律上的“公务”。因此,应由公务员取代国家工作人员而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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