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两国的司法行政体制 |
| |
引用本文: | 殷明胜. 德法两国的司法行政体制[J]. 中国司法, 2005, 0(2): 93-95 |
| |
作者姓名: | 殷明胜 |
| |
作者单位: |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法学博士,100006 |
| |
摘 要: | 单一制法国的司法行政事务由国家司法部统一管理,地方不设司法行政机构,上诉法院及其司法区内各基层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由司法部长授权上诉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共同管理。联邦制德国的司法行政事务由联邦和州司法部两级管理,但州以下的司法行政事务具有类似于法国的单一制特点。两国司法行政部门履行的职能非常广泛。
|
关 键 词: | 司法行政体制 司法部 司法行政部门 单一制 上诉法院 检察长 联邦制 国家 授权 机构 |
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Systems of France and Germany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