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法律体系 引领法治发展——对宣布法律体系形成的得与失的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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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金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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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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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吉林大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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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但要想发挥法律体系的规范功能,就必须理性地对待它。现在法律体系面临着两个方面的夹击,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固有的轻视形式逻辑的实质思维倾向阻碍了规范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在司法政策中过度强调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能动司法的统一,使得法律的权威性难以树立,法治之路更加艰难。因而,强化形式法治的观念对我国法治建设有特别的意义,要想实现限权意义上的法治,必须充分发挥法律及其体系的规范作用。过早地批判、放弃形式法治将会使法律失信于民,成为法律白条;过多地讲政治、讲大局等是对政治资源的过度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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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体系 法治 实质法治 社会效果 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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