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以支付宝、微信为代表的新型支付方式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关于该方式下网络侵财行为定性的争议。解决该争议的前提是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行为的类型划分。根据不同的行为形式,网络侵财可划分为虚假链接型侵财犯罪与涉第三方支付型侵财犯罪。基于不同的标准,理论上对前者主要存在诈骗罪说和区别定性说之争;后者有盗窃罪说诈骗罪说信用卡诈骗罪区别说的不同。不过,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等标准,对前者应采诈骗罪说与盗窃罪的区别定性说;而后者由于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不能构成诈骗罪,相反,其恰恰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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