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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珍案例
作者姓名:江放
作者单位:安徽省安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被告人刘秀珍,女,高小文化程度,一九六五年与余永昭结婚,一九七二年任县煤建公司采购员。一九七三年,刘与其婆母吴桂英在一起共同生活后,即长期对其婆母施以虐待,经常打骂,甚至卡脖子。在做饭时,碰上她一不高兴,无论火钳、煤钩、锅盖、锅铲,她抓到什么,就用什么打她婆母。邻居有时见到其婆母鼻青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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