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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受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张铭训. 新型受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7, 0(6): 45-51
作者姓名:张铭训
作者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事司法实践应当针对新型受贿案件的特点,设置全新的定性与定量判断规则。未经登记但达成合意的干股转让行为在公司法上并未生效,但在刑法上却发生了事实转让。增设中间环节收取利润以资金周转的表面形式模糊受贿本质。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存在不正当利益的暗箱操作,除非其提出明确阻却故意的反驳证据,应推定具有受贿概括故意。对于接受收益机会的受贿性质认定问题,应当慎重,不能将所有接受收益机会行为都认定为受贿。

关 键 词:新型受贿  干股  高职后受贿  交易型受贿  刑法解释

The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New Case of Bribery
Zhang Mingxun. The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New Case of Bribery[J].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2007, 0(6): 45-51
Authors:Zhang Mingxu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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