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及其诉讼程序的反思与拷问——兼与颜运秋教授等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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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昌庚.经济法责任及其诉讼程序的反思与拷问——兼与颜运秋教授等商榷[J].法治研究,2009(3):3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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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昌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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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晓庄学院经济法政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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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视经济法责任来讨论经济法的诉讼程序无疑是缘木求鱼的做法。由于传统部门法已经渐趋成熟,以及传统部门法划分标准理论的变异,从而导致经济法缺乏普遍的自己专有的法律规范,往往多是借用了传统法律规范,由此决定了经济法无独立的经济法责任。而是“四大责任”的综合。因此,经济法无构建独立的经济法诉讼程序的必要性。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与有无独立的经济法诉讼程序无必然联系。解决经济法可诉性问题,关键在于解决经济法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公益诉讼问题.以及经济法私益诉讼的司法保障问题。经济法的诉讼程序在于亟待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及其宪法法院(或类似机构)。并在现有三大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和加强私益诉讼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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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法责任 可诉性 公益诉讼 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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