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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建立刑事自诉案件的审限制
摘    要:据某市两级法院司法统计表显示:1987年受理刑事自诉案件145件,为当年度刑事收案总数的10%;1988年至1991年10月,共收案541件.但由于刑法上没有对刑事自订案件的审限件作出规定,致使有的案件拖了两年多都还没有审结.然而,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的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重婚案、虐待案等,如不及时处理,被伤害者,可能因自己健康权得不到法律保护而蓄意复仇,导致械斗;被侮辱者,诽谤者和被虐待者,可能因自己正当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丧失信心、自杀身亡.因此应尽快建立审限制度.笔者认为:对刑事自诉案件,凡认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已立案的,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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