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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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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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错案责任追究制实行了近三十年,实践证明它不但未能有效减少冤假错案,反而提高了冤假错案率,且使洗冤程序难以启动,它还导致司法行为扭曲。其原因在于该制度存在不可克服的内在逻辑矛盾。错案责任追究制是人治社会的产物,与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相冲突,必须放弃。当下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建设与法治社会相协调的法官责任制度。这个制度应当贯彻三大原则:裁判责任豁免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和法官惩戒机构独立与程序司法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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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官 错案 责任 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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