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基本案情]2004年2月22日22时许,张某乘其同事王某不备,从其包内窃得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卡上存有人民币7000元。回家以后,张某告诉其丈夫路某,称其捡到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第二天,路某与张某共同在自动取款机上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取款密码,并共同取走人民币5000元。[分歧意见]张某盗窃他人银行借记卡并提取了现金,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路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以下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路某、张某共同构成盗窃罪,路某虽然不知道银行借记卡是偷来的,但他与张某共同试出了取款密码,积极协助张某非法占有了他人现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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