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 关于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刑法典第391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本罪对其犯罪主体资格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即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主体,也可以是单位犯罪主体.作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只要行为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无论其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都不受限制.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和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公司和国有、集体企业、公司、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一样,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由于本条对单位的性质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因此,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对本罪的主体没有影响[1].即只要符合单位条件的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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