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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民商法的体系及其特征
作者姓名:赵新华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    要:日本通常在习惯上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生活关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国民的人同作为权力机构的国家之间所发生的关系,例如选举、纳税、刑罚、许可、认可等关系;另一类是作为市民的人同其他市民之间所发生的关系,例如结婚、买卖、雇佣、代理等关系。一般认为,以前者为调整对象的法律,称为公法;以后者为调整对象的法律,称为私法。民商法则属于私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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