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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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学斌,王声.析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J].律师世界,199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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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学斌 王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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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政法学院研究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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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就是新刑法增设的相对于原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但在如何理解这一加重结果的犯罪,如何诠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刑法理论本身也有两种较大的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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