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婚姻状况出证制度改革之我见
引用本文:王维斌.婚姻状况出证制度改革之我见[J].中国民政,2002(3):39.
作者姓名:王维斌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芦沟镇民政办
摘    要: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有的婚姻状况证明出证制度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其弊端日趋显露,主要表现在: 一是单位或村(居)委会出证制度已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 二是户籍管理部门出证不够准确无误; 三是司法公证不符合我国国情; 四是婚姻登记机关出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等。因此,婚姻状况证明出证制度亟待改革。如何改革,我有如下几点见解。1、三位一体监督管理。在同一区域内由公安、民政、法院三部门共同建立起一套能随时补充、修正、完善公民婚姻状况的动态管理系统,从而使公民婚姻状况达到部门间相互制约、监督管理…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