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结果加重犯构成新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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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正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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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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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实施基本罪的犯罪行为所谓结果加重犯是基本罪的重罪形态,超出基本罪构成内容的犯罪形态。因此,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罪罪名相同,只是在客观方面,犯罪的危害程度增加了,扩大了基本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少观点认为基本罪只能是故意犯罪。笔者认为,这样理解不仅没有法律根据,也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刑法规定的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范围十分广泛,有的是要求具备实际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的结果犯,如第169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家资产罪;有的是要求具备特定危险状态的危险犯,如第334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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