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关于保全证据公证的合法性审査问题
摘    要:正老李:公证保全的对象是当事人的取证行为,当事人取证行为本质上是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等法律无禁止的行为。以邮箱保全为例,其关键在于是否有权进入而非是否所有。而有权(即合法)进入的判断要结合个案因素考虑,包括所争议的法律权益性质、所有者与进入者的关系。如夫妻间邮箱进入在解决对外争议时可视为表现代理,在解决夫妻间争议时则应考虑邮箱设立原因及密码取得方式等。钱塘阮啸: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与个人的隐私权两个权益相较,主动或被动了解隐私与侵犯隐私权还是有区别的,

关 键 词:保全证据  侵犯隐私权  阮啸  行使权利  合法性审查  时可  证据保全  北京方正  毒树之果  受理条件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