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铁路运输法院对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专门管辖,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解释)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规定为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对这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可以即适用专属管辖又适用专门管辖,将两者交叉适用(又叫叠加适用),还是只适用专属管辖或专门管辖,以确定其对该类纠纷的管辖权呢?本文通过剖析具体案情,解读立法本意,来把握案件属性,最终确定该类案件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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