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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发挥职能作用
作者姓名:陈颐
作者单位: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理教研室
摘    要: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它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具有立法权、监督权和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重视人大代表的素质,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重视人大代表的素质与年轻化,减少荣誉性、兼职性和养老性的安排,切实按法定的程序选举人民代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选举人大代表的基本要求.在选举代表的标准上除考察政治思想条件、年龄等因素外,应着重考察其有无参政、议政能力.人民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是全方位的、多功能的,不能只侧重于一面.在选举代表时要重点介绍代表这方面的能力,越具体越好,舆论宣传导向要把握这一点.要完善撤换和罢免制度,对不称职的代表要撤换或罢免,让人民真正能够选出自己信赖的杰出代表进入权力机关参予决策.二、重视经济立法工作,尽快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加强经济立法,这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人大应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首要任务,尽快制定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特别是要抓紧制定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要加快经济立法,立法的起草工作是立法的基础.立法工作量大,所占的时间也长,所以,应加快立法的起草工作.有些法律、法规草案可由政府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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