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义下辩护律师的地位、权利及制度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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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学军.当事人主义下辩护律师的地位、权利及制度保障[J].法学家,2002(3):32-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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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学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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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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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英美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做法,如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 入刑事诉讼、实行起诉状加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移送起诉方式、改法庭审判为控辩式等等.这些变革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步入民主、科学、合理轨道的标志,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但现行刑诉制度并非尽善致美,表现之一便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仍然难以有效、切实地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初步研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点,简略探究了该模式下辩护律师应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相应的制度保障,以期能裨益于我国刑事辩护律师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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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status of defending lawyer and his rights and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under the partis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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