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伙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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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燊.论我国合伙立法[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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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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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民商法硕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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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我国原有合伙立法的不足 我国原有合伙立法,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的相关条文上:前者自第30—35条、第52条用了七个条文,后者自第45—57条用了13个条文,较之于西方国家完备系统的合伙法律制度,显得过于单薄、零散,法律对合伙的重视与规范与合伙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远远不相称。笔者以为,现行合伙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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