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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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和区、县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要求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每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承包指标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执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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