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事故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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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力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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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塘沽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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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8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一个配货站将河北省邯钢集团化学品有限公司的32吨酸性腐蚀品特戊酰氯交由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被告人崔某某运输。崔某某又雇佣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刘某某、曹某某驾驶崔某某所有的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解放牌大货车运输特戊酰氯至天津港。4月16日晚,当该车行驶至天津市塘沽区新港四号路时发生事故,导致部分特戊酰氯泄露,造成津滨轻轨停运7小时左右,新港四号路断交近12个小时,导致众多路段交通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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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危险化学品运输 资质 事故 邯钢集团 交通堵塞 被告人 河北省 天津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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