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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现对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仍为550名。二、各自治州、设区的市和有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应选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100588人选一名代表,城镇每25147人选一名代表(以自治区2001年底农村、城镇人口数为准)的原则分配。人口特少的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2人。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疆部队应选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5人。四、分配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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