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现对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仍为550名。二、各自治州、设区的市和有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应选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100588人选一名代表,城镇每25147人选一名代表(以自治区2001年底农村、城镇人口数为准)的原则分配。人口特少的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2人。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疆部队应选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5人。四、分配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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