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探望权制度浅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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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美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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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玉环县人民法院,浙江 玉环,317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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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探望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起源于英美法系,它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视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立法时或许是为了与在押囚犯的探视制度相区别,而将其命名为探望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此这样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笔者想对这一规定谈谈个人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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