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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告上不宜把案情写得太具体
引用本文:郑宏章.布告上不宜把案情写得太具体[J].人民司法,1981(11).
作者姓名:郑宏章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地区检察分院
摘    要:编辑同志:前不久,笔者看到某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死刑犯的布告中,对该犯用医疗技术手段杀害双亲的经过叙述得颇为详细,甚至连罪犯作案使用的药物名称及剂量都一一写上了。群众对此议论纷纷。由此我联想到在少数布告中,还有把涉及奸情等方面的内容写得过分具体的现象。诸如此类的做法,我以为都不甚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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