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立法为工会工作清障——修订后的《湖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有六大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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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3年11月25日颁布,200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存原《办法》的基础之上,又有了六大突破。一是可对拒建工会的企业“收缴工会筹备金”(详见第五条)。二是为“社区建会工作”开了绿灯(详见第六条)。三是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工作上了“正席”(详见第十条)。四是将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次数作出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的规定(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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