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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
摘    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改  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所在地  出生日期  指纹信息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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