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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宣判应通知律师到庭
引用本文:周章金.定期宣判应通知律师到庭[J].法学杂志,1988(1).
作者姓名:周章金
摘    要:刑诉法第121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刑事判决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定期宣判比较当庭宣判而言,更有许多优点。定期宣判给人民法院认真考虑被告和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充裕的时间。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有一些法院,无论是另定日期宣判,还是定期以大会形式公开宣判,均不通知律师到庭。这一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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