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刑法增设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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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子桐.建议刑法增设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条款[J].政治与法律,19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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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子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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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如何针对一些在押犯破坏监管秩序的严重情况,在刑法上增设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条款,看来很有必要。它不仅有利于运用刑罚手段,震慑犯罪,提高对犯人改造的质量,也有利于执法机关有法可依,严厉打击破坏监管秩序的犯罪分子。这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那么,破坏监管秩序罪应包括哪些内容呢?我们认为: (一)它的侵害客体应是劳改工作的监管秩序。对被监管的犯人既是改造对象,就应该对它有特殊要求。这就是必须老老实实、规规矩矩地接受改造。并必须遵守一切法律、法令、监规纪律、犯人守则及监所内的一切生活、劳动、学习与卫生制度。如果犯人拒绝遵守,对抗管教,則势必会破坏正常的监管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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