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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转化犯问题研析
作者姓名:吴大华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学院 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士生。
摘    要: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规定是对准抢劫犯、或称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由盗窍转化为抢劫进而以抢劫罪论处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因而有必要在此详加探讨。尤其是对准抢劫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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