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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摘    要:1.2012年12月26日发布2.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一、管辖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关 键 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法院  被告人  国家安全  刑事案件  辩护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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