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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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令)号]第13号令[公布日期]2004.12.15[类别]民商法·保险[施行日期]2005.1.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充足,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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