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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峰等诉叶集公安分局、安徽电视台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
摘 要:
公安机关在向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的相关资料,供新闻媒体用于新闻报道时,应尽谨慎注意义务以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未尽此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配合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正当性以及新闻媒体自身在新闻报道中的过失,均不构成免除公安机关上述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关 键 词:
名誉权
安徽电视台
公安分局
侵犯
纠纷案
肖像权
新闻媒体
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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